授权另类投资基金

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AIFMG)第16条,另类投资基金(AIF)必须在特定条件下获得金融市场监管局(FMA)的批准或授权。 但在列支敦士登向专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发行的欧洲经济区另类投资基金(EEA-AIF),则无需审批。 如果这些单位要向私人投资者推销并且是杠杆化的欧洲经济区另类投资基金,或者出于投资者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或者欧洲经济区另类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与政府确立的任何基金类型不一致,则需要获得授权。

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组合管理框架是负责执行投资策略,依据投资指导方针,依据法律和相应的投资指引在投资组合文件中实施投资策略。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在功能和层级上与运营部门分开。这便于更严格和更持续的监督。风险管理是按照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和异常流动性和市场波动条件下进行压力测试。为了确保基金的稳定性,也会在特殊的市场条件下进行测试,并且资产的流动性和另类投资基金的义务,特别是份额赎回是相容的。此外,所有风险均在基金或公司层面处理,并通过控制手段进行管理,以便在与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相称的情况下,降低风险或特意接受风险。此外,当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另类投资基金时,将会对基金进行适当的,记录在案的和定期更新的尽职调查程序。此外,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9条规定,为确保另类投资基金的风险结构与其规模、资产构成、投资策略、投资目标以及组成文件中的信息,必须与招股说明书和销售文件相符。

基金管理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4条规定,基金管理的内容包括法律服务以及基金单位的基金会计和结算服务、客户查询、估价和定价、纳税申报、合规监测、投资者记录登记、利润分配、发行和赎回股票、合同结算以及发送证书和保存记录。

经销商

另类投资基金在列支敦士登的经销商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69条)。经销商负责在立法和组成文件的框架内寻找和留住另类投资基金的合适投资者。 法律规定,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4条第23款的规定,按照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AIFM)的方案,或执行商业条款可以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或在欧洲经济区注册或居住的欧洲经济区投资者销售投资基金。

托管机构

本国另类投资基金的资产只能由列支敦士登当地的一个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57条)。托管机构独立行事(第59条)。托管机构不得将第59条下的职责转交给第三方; 除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有 a和b分项。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分托管机构和主要经纪公司。 保管职能的特点是管理基金股票的发行和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和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尽职调查,控制基金组成文件投资指引的遵守情况,组成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审查,资产净值的合理性等等。

审计公司

对于每一个另类投资基金,必须依照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109条指定审计师。 审核员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核实继续履行准入要求,遵守法律和组织文件,执行各项业务活动例如另类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 此外,审计公司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另类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机构机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109条)。

 

金融市场监管局FMA

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督法律的实施并为此颁布的法规。 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156条,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发布、修改、撤销、以及进行授权,批准组织文件和示范文件,审查审计报告,任命和决定其报酬和合作 ,负责与其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合作。

另类投资基金AIF

另类投资基金是不能够对有价证券(UCITS / UCITS)进行集体投资的基金,并从多个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并按照明确的投资政策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案第4条) 。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法规的基本思想是经理监管。欧盟立法者基本上放弃了直接的产品监管。法律依据是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或法规。 另类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房地产基金等。一个完全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另类投资基金时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另类投资基金 可以吸收所有类型的资产和可具有非常高的杠杆率。原则上,另类投资基金是针对专业投资者的,因为风险较高(Directive 2004/39 / EC MiFID),但非专业投资者也可能在某些条件下被承认。由于损失向专业投资者(指令2004/39 / EC的MiFID)的风险较高,但它也是非专业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被允许。另类投资基金经理规则的主要特点就是将风险管理部门同业务部门从层次上和功能上分离。这会根据基金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严格和持续的监督。所有的资金提供者都需要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以尽早发现流动性风险。如果具有杠杆作用,则适用更高的透明度要求,特别是通过定期向金融市场管理局报告。此外,有关薪酬政策的规定必须与相应的风险状况保持一致。此外,为了监测和避免利益冲突,必须为利益冲突建立组织和行政安排。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令(AIFMV)第21条规定,另类投资基金的资金必须达到125万欧元或其他等值货币,必须在授权或批准后一年内完成。根据不同的类型,最低的资本约为1000万欧元。

专业投资者

欧共体2004/39《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将另类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定义为:

专业投资者是指具有充足经验、知识和专长的客户,他能自己做出投资决策,并能够充分评估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风险。如果一位客户想要成为专业投资者,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能被视为专业客户的客户类别

按照指令规定,如果涉及所有证券服务和金融工具时,以下法人应被视为专业客户:

1.金融市场上获批准的、或必须受到监督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下列清单包括了所有被授权经营此类特定业务的法人:

成员国依照指令批准的法人、

成员国未依照指令批准或监督的法人、

由非成员国批准或监督的法人:

a)信用机构

b)证券公司

c)其他具有授权或者监管资质的金融机构

d)保险公司

e)集体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

f)养老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g)商品经销商和商品衍生品经销商;

h)当地投资者

i)其他机构类投资者

2.大型公司,在公司层面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总资产:2000万欧元

净销售额:4000万欧元

自有资金:200万欧元

3.国家和地区政府、政府债务管理机构、中央银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央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和跨国机构。

4.其他主要投资金融工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将重点放在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交易的机构。

上述法人被视为专业客户。但是专业客户也可以要求被视为非专业客户,证券公司则须为其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如果客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该证券公司须在为客户提供任何服务之前告知客户,其将被视为专业客户;证券公司和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证券公司还必须告知客户申请变更客户属性的条件,以便客户获得更高水平的保护。

若客户被视为专业客户,当他认为自己无法正确评估或控制与投资相关的风险时,可以申请更高级别的保护。

如果被视为专业客户的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不把自己在合理行为意义上将视为专业客户时,那么对其实施更高级的保护将开始生效。在该协议中应当规定,不视为专业客户的要求是否适用于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交易,或者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产品或交易。

 

二、在应用程序上可以被视为专业客户的客户

1. 分类标准

除了第一部分提到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也可以放弃对正常业务规则所提供的保护。

因此,投资公司应被允许将这些客户视为专业客户,条件是尊重下列相关标准和程序。但是,不应期望这些客户拥有与第I部分客户相当的市场知识和经验。

在投资公司通过根据自身经验和知识对客户进行判断和适当的评估满意后,考虑到拟议交易或服务的性质,可将通常的所需的保护级别适当调低,有合理的能力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并理解所涉及的风险。

对根据财务准则批准的法人实体经理和执行人员进行业务才能测试是适当的。可视为专业知识和知识评估的一个例子。 对于小型法人实体,应对该人进行上述评估,该评估有权以法人名义开展业务。

上述评估应显示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客户在前四个季度在相关市场上每季度进行10笔大型交易。

- 客户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定义中包括现金存款和金融工具)超过50万欧元。

- 客户现在或者曾经在金融领域就职至少1年,并了解计划中的业务或服务。

2. 操作程序

如果遵循以下程序,上述意义上的客户只能通过行为规则放弃保护:

- 如果您希望被视为专业客户,您必须书面通知投资公司,通常或针对特定投资

服务或交易,或与特定类型的业务或产品相关。

- 投资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楚表明保护的程度以及可能损失的投资者赔偿的权利。

-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合同的另一份文件中确认,他们知道失去这种保护水平的后果。

投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希望被视为专业客户的客户满足第2-1节中列出的相关标准,然后才允许放弃保护请求。

然而,如果客户因类似上述参数和程序而被划分为专业客户,则其与投资公司的关系不应因本附则采用的新规定而改变。

公司必须执行适当的书面内部政策和程序,可用于对客户进行分类。专业客户负责通知公司可能会影响分类的任何变更。如果投资公司得出结论,即客户不再符合最初使其有资格作为专业客户接受操作的条件,那么他们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